福州對台小額貿易管理辦法
對台小額貿易有關監管規定
(一)只能由臺灣地區居民同我關區內經省外經貿批准的對台小額貿易專營 公司進行。
(二)只准在我關區經外經貿委批准的指定口岸進行。
(三)台灣進口以原產地(台灣)申報;轉口貿易以國外產地作申報。
(四)只能適用100噸以下(含100噸)的臺灣船隻 。
(五)進出口貨物視同一般貿易,按《海關進出口稅則》的優惠稅率和增值稅、消費稅的規定徵稅 。
二. 對台小額貿易進出口貨物的監管
(一) 申報
進出口貨物除海關特准外應在裝卸貨物的24小時前向海關
申報,貨 物進出品報關單一式三份,並隨附進出口商品登記表等
有關單證,報關員須持有效的報關員證件。
(二) 審核單證
主要審核報關單所申報的內容是否齊全、正確,申報的價格
是否合理。審核登記表和隨附單據和報關單是否相符,發證單位
和發證期限是否有效。
(三) 貨物查驗
根據進出口貨物品種、數量、包裝和貨物來源、運輸等狀況
確定查驗方式。進口貨物抽查率不低於10%,出口貨物抽查率不
低於5%,對有違反海關法規嫌疑的貨物或敏感商品實行逐票重點
查驗,貨物查驗堅持雙人作業,查驗完畢後,填寫查驗記錄表。
(四) 放行
對經查驗或監裝的貨物,無異常的予以放行,並在報關單上
簽注查驗人全名,加蓋貨 物放行章。報關單一份海關留存,另一
份交報關單位。
(五) 進口貨物的通關程式
進口貨物應填寫《進口貨物報關單》向海關辦事處預報關,
經辦事處審核查驗後,卸入海關指定監管倉庫,辦事處將有關單
證製作關封,寄給隸屬海關辦理電腦通關手續並繳納關稅,辦事
處憑隸屬海關製作的報關單和稅款單證予以辦理貨物放行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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